动迁安置房,又称“动迁房”,指房子被国家征收后,为被征收人安置的保障性安居用房(用被征收的老房子换取的新房子)。动迁房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因此具有: (1)政府组织实施; (2)明确建设标准; (3)提供优惠政策; (4)限定供应价格等不同于商品房的特点。 当然,这些特点也带来一定的不利因素,即动迁房市值较商品房低,且具有交易限制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明确规定: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