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 第一类是: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即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产生的,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解除的。 虽然在影视剧中看到有“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声明、协议、登报等的片段,但是这只是艺术创作而已,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类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也就是养父母子女关系、或继父母子女关系。 这一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是认为设定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 这一类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比如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自然解除了。 所以,如果是亲生父子关系,那就不能从法律上断绝父子关系。 如果是养父子关系,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或者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关注@上海韩律师,多学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