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含土方工程)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 年版的相关规定,即土建工程人工单价按40.23 元/工日,安装工程人工单价按 46.2 元/工日调整差价,调整后的人工差价不让利,人工费工日单价调整执行国家有关通知进行同步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徽电建二公司实际均按照上述标准申报月进度款报表,应视为对此标准的认可。 而且该人工费标准系依据《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6 年版及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定额(2011)39 号《关于调整电力建设工程人工工日单价标准的通知》调整差价后作出。《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属于地方定额,在《施工合同》并未约定适用山东省定额的情况下,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标准核算工程造价符合合同约定,安徽电建二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