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7日,杨某忠驾驶“陕KRZ***”号小型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沿黄观光路111km+600m处时,与路中蹲着放炮的行人白某明相撞,致白某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日晚19时04分许,白某明携带烟花爆竹出现在沿黄观光路,并两次往返路中央进行燃放。19时04分,白某明再次返回路中央蹲地点燃烟花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杨某忠所驾驶“陕KRZ***”号小型客车撞飞。 杨某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通行,且夜间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能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行人白某明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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