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生、刘流、冯学工虽与远梦公司合作开发本案项目,但其是以远梦公司的名义与汇丰公司订立合同的,本案所审理的是汇丰公司与远梦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不涉及远梦公司本案项目中合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汇丰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远梦公司,远梦公司是本案中的权利义务人,项目内部合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无关,本案的判决结果并不以郭金生、刘流、冯学工起诉的另案结果为依据,故郭金生、刘流、冯学工主张本案中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上述投资人之间的纠纷案件不构成对本案处理的法律障碍,原审判决未支持当事人以该理由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并无不当。至于郭建华涉嫌挪用资金构成刑事犯罪一案,并无证据显示本案处理必须以该案处理结果为依据,故该案亦不是本案中止审理的法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