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对签订《和解协议》无异议;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对《和解协议》后附的《和解补充协议》的签订持有异议,但不能对其所持《和解协议》第四条第 2 项后面括号内备注的“此款补充协议纠正表述”、《和解协议》下方标明的共 7 页、《和解补充协议》加盖有其二公司印章作出合理解释,且《和解补充协议》仅对南通三建公司与东正祥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调整,对郑州卓泰公司、长葛卓泰公司权利义务并无实质变化,东正祥认可三方签订了《和解补充协议》,故一审法院确认《和解补充协议》系三方签订。 南通三建公司质证后认为,该鉴定意见对印章的比对并非是将和解协议与和解补充协议上的印章进行比对,不能否认和解补充协议上印章的真实性,和解补充协议与和解协议是一个相关联的文件,双方在七页《和解协议》和《和解补充协议》上加盖了骑缝章,《和解协议》和《和解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虚假印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