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一审法院判决中医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中医院主张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9.2条“本合同项下工程款的支付和保证金均不约定任何利率”的约定其不应给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但该约定针对的是利率而非利息,中医院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