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和物力,其请求乌江铁路公司、华铁工程公司给付工程款应予支持。因乌江铁路公司提交的企业询证函载明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乌江铁路公司欠款26248672.26元,与中铁十五局五公司主张欠工程款数额一致,予以确认,乌江铁路公司、华铁工程公司应给付中铁十五局五公司工程款 26248672.26 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欠付工程款应从企业询证函作出之次日即2019年 2 月 1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