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保证金在乙方施工完成地上四层盖板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 1/3 退付给乙方。在全部主体框架工程完成至八楼框架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的1/3,在全部主体框架工程完成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所交的保证金一次性退还完毕,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同时开工,则保证金退还方式按第一栋开工的楼栋开始退还”。根据上述内容可知,施工方完成了相应的施工进度,即可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 案涉工程已于 2014 年 9 月完成主体封顶,虽然出现了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在合同已经解除、且判决成飞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违约损失的情况下,琦洋销售公司应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一、二审法院在既判决违约损失的情况下又判决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过分加重了成飞公司的责任,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