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飞公司主张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有关“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且其已于2015年 6 月 26 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反映,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但截止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并无相关部门将案涉工程质量问题定性为“质量事故”进行调查的证据。 而成飞公司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寻求行政调查和刑事调查处理并不防碍其及时检测确定质量问题大小并进行修复的民事合同义务,其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检测协议无法律依据,已构成违约。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成飞公司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琦洋销售公司依法享有合同解决权,解除合同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