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结算资料是博高公司编制,殷成祥是新疆工程项目部的总经理,全面负责新疆片区工作,有代表博高公司进行决算的资格。在这个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说明中,载明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3 年 4 月 5 日正式施工,按合同要求已经交付使用,因此,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可以证明双方在一标段涉及的 19、20、21 号楼工程中实际履行的是内部合同。 实际施工过程中,博高公司将工程分为两个标段进行,一审诉讼中,案涉双方对一标段工程按内部合同结算无异议,关于二标段工程的结算标准问题存在争议,一审法院结合《施工合同一》的履行情况以及双方对二标段工程款项支付的举证情况,确认二标段工程亦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内部合同进行结算,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