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费的问题。冯勇主张 1000 万元管理费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系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管理费的给付系双方基于工程项目建设资格交换的对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进行了明确。冯勇实际参与了施工,并与华宇公司进行了结算,该管理费既非给付错误,也无权利侵害,并非冯勇遭受的损失,尚难认定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冯勇并未在一审提出反诉或主张该抗辩,故对冯勇关于返还和抵扣管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从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华宇公司与佘龙签订,实际由冯勇履行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结合庭审调查可以看出,华宇公司对案涉工程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开支包括项目部工作人员的全部支出均由冯勇承担,而华宇公司却已向冯勇收取案涉工程管理费 1000 万元。据此,首先,华宇公司对基于自身违法转包工程行为产生的案涉工程损失,应负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