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如皋法院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刘某担任原告胡某的诉讼代理人。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两份文件中原告胡某两个签名不一致。当询问其委托书及起诉书签名是否系胡某本人所签,刘某均回答“不清楚”。书记员将谈话笔录打印交由刘某核对签字时,刘某当场撕毁谈话笔录并扔到书记员面前。如皋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妨害了法院正常的诉讼活动,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