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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河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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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5次播放2021-01-03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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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取银行贷款而利用他人名义实施犯罪,构成贷款诈骗罪吗? 钱某在通过按揭贷款购买汽车过程中。 采用私刻公章、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等手段,以其本人名义先后与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骗取上述银行贷款计人民币110万元,后将有关车辆低价销售给李某等人,所得赃款被其用于挥霍。钱某还以自己开汽车租赁公司需购汽车为名,并允诺由自己还贷,分别骗得张勇、过涛、王健三人信任,虚构三人身份、收入情况等,以三人名义先后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以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为由签订贷款合同,后被告人钱某将“贷款”购置的有关车辆(价值约人民币80万元)低价销售,所得赃款用于挥霍。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判决:被告人钱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9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钱某的主观故意是骗取银行贷款,客观上利用了张勇等三人实施了贷款诈骗行为,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及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而非骗取张勇等三人的财产,故应认定其该行为亦构成贷款诈骗罪。 判决,上诉人钱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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