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案涉齐家坪水电站装机容量为1.65千瓦,属于小型水电站建设,《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明确规定适用于有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规程(含1 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 虽然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于2009年11月30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小水电站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执行验收规程的有关标准”,但因齐家坪水电站建设资金全部由弘业公司自筹并且案涉工程的施工内容也仅是齐家坪水电站的动力渠道的部分土建工程,而非整个水电站建设。因此,案涉工程不应当适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验收适用《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