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没有形成桩基工程签证价,也没有对桩基工程价格形成其他合意,因此桩基工程无法直接依据第⑦项结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合同价款约定不明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先考察是否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 23.2 条第②项约定定额单价套用浙江94定额,该约定可涵摄工程各项目的计价标准,在桩基工程计价无法适用第⑦项特别约定的前提下,桩基工程造价依据第②项结算,符合合同约定。 南北区合同中,除桩基工程外,其他工程均约定按浙江 94 定额结算,2014 年9 月19 日万达公司向宏宇公司报送的南区工程决算书中,桩基工程亦采用浙江94 定额结算,两者表明万达公司有所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