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工程规费的认定问题。联合织金分公司作为甲方,喻忠祥、罗旋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第二条“工程单价”第2款约定:“甲方按不含税单价 11 元/m3 的价格,根据乙方挖、运、填土方的测量方量计算工程总价款。”第 3 款约定:“如在开挖中遇到的石方,甲方按04 定额下浮30%计算支付给乙方。”第 4 款约定:“堡坎、围墙、道路工程按审计价下浮20%(不含税)计价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从前述约定来看,土方及堡坎、围墙、道路工程款均明确为不含税价,石方对此虽无明确约定,但约定按04 定额下浮30%计算。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要另行扣减规费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对联合公司、联合织金分公司主张扣减规费 2681417.73 元予以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