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34条案例故事:老张三个子女,儿子张大、张二和女儿张三,老张自己有套房子,和张大张三商量后共同签了一份材料,写明老张将房屋以30万元卖给张三,其中15万给张大,剩余的钱留给老张,落款处为立遗嘱人:老张,及子女签字张大、张三,老张去世后起了争议,张二主张继承房层,法院查明案情后认定:所立遗嘱实际为老张将房屋卖给张三及所得房款分配的事实,并未涉及老张对身后财产处分的内容,本质上并不是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