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庭审结束后,珠水大酒店申请对珠水大酒店在建工程的不合格部分进行司法鉴定,并申请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由于本案是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故本案结算是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结算,对双方争议的未予结算部分,已经委托鉴定,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质询,故对珠水大酒店的申请不予支持。 中煤集团于 2015 年 2 月 6 日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多次开庭后,珠水大酒店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才提起反诉,于 2018 年6 月12 日、6 月13日才向一审法院提交《强烈要求对珠水大酒店在建工程的不合格部分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对珠水大酒店的反诉请求和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有利于及时解决本案诉讼争议。珠水大酒店关于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