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业公司即使因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而获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的规定,该款项也属应收缴的非法所得,不存在中业公司向临峰公司返还的问题,故对临峰公司的此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