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有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已经修建完成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上已无法返还原物,只能按照承包人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折价补偿。因此,此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基于合同无效后对其投入建设工程成本的返还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