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S302 线通江县城过境公路大房沟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初步协议》虽然名为劳务分包协议,但协议载明的承包范围包括大房沟隧道工程施工图纸及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量清单所有内容,可见该协议所涉及的工程内容不仅仅是劳务部分,故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转包合同。 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而《S302 线通江县城过境公路大房沟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初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的基础条件。故对夏鹏举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