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工程退场协议》和《承诺书》中出现了“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的字样,但从相关条款内容看,均是为了避免他人绕过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向昆明经之典公司主张权利,且无法分辨所谓“实际施工人”究竟是河北建设集团公司的施工班组,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昆明经之典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赵勇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其他工程建设的材料,亦无法认定赵勇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河北建设集团公司出借资质将案涉工程交由赵勇施工致合同无效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便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河北建设集团公司仍可根据《工程退场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条款,向昆明经之典公司主张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