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大邑农投应否赔偿国安公司延误进场的损失以及赔偿金额的问题。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施工进场时间,但通过双方之间的《工作联系函》以及晋原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国安公司进场施工的工作方案,以及双方的确认的事实,国安公司在签订芙蓉三期项目投资协议后,多次进场施工均受原施工单位阻挠,无法进场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国安公司未能顺利进场施工主要原因系项目业主方未能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原施工方遗留问题,大邑农投因此应向国安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国安公司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已知晓该项目更换施工单位的情况,对于项目交接可能存在的问题应有预见,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国安公司 900 万元保证金10 个月资金占用损失可酌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 6.56%计算,酌定为50万元;国安公司多次进场施工均被驱赶出场造成人工工资、房租、差旅费等损失共酌定 50 万元,共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