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建工集团提交了关于案涉工程负一层、负二层建筑电气分部预埋的验收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证明已经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并已经验收。验收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上施工单位处加盖了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芜湖赭山印象技术资料专用章,监理单位处加盖了常州常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赭山印象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中防投资公司对湖州建工集团提交的验收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的真实性并无异议。隐蔽工程的特点决定了仅从照片并不能准确判断是否进行了施工的事实,中防投资公司提交的照片不足以推翻湖州建工集团提交的验收记录表和隐蔽工程验收单。故对于中防投资公司关于湖州建工集团未对案涉工程负一层、负二层预埋消防报警和照明管路约 60 余万元工程进行施工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