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黎华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本案中邓永刚并非承租或者承包单位进行经营,不适用上述规定。故何黎华主张涉案工程相关税费应由邓永刚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同时考虑建筑行业的正常利润率以及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从分包合同中获得 25%价差等因素,认定涉案工程相关税费不应由实际施工人邓永刚另行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