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1、保险公司只提供了电子保单,投保单上被保人栏目,并没有刘女士的签名。所以保险公司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在刘女士投保时候进行过详尽,准确的询问。 2、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人,理应设立严谨合法的程序,来对保险投保人进行询问并保留询问过程的证据。 3、法院认为,《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是为了让投保人配合和协助保险公司搜集被保人的重要信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承担信息搜集和审查义务。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刘女士保险赔偿金20万元。 我们来分析一下: 1、我对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候业务员没有详尽告知,表示保险公司赔付是该赔! 2、我对于法院的某些说法并不认同,例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法院认为,这是让投保人协助和配合保险公司收集证据。本身保险公司设计的“健康告知”,已经涵盖了保险公司想知道的关于被保人的健康信息,例如,案例中刘女士的肺结核是健康告知中肯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