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贤金所提交的用以证明停工事实的证据均是其施工负责人单方署名的《工程联系函》,虽然有发文记录能够证实版纳拓普公司收到了函件,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函件中所提及的停工事实和停工原因经过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确认,雷贤金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雷贤金所主张的停工事实和停工原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