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先生银行流水显示他于离婚前将该账户内的195 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宋女士认为这些存款是他们俩婚前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雷先生在离婚之前转移的行为,属于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和隐匿。可雷先生说这笔存款是他自己经营饭店赚的钱,一开始说这笔款已经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来又说是转给了外甥女用于偿还外甥女的借款,但是不管哪种说法也都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