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提请会议“打包”修改。其中,《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拟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此外,条例第三十五条拟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