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保险:私家车出租,发生事故为何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很多人都有车子外借的经历,然而有的人却不是借车,而是租车。 这篇文章的这个案例有点儿好玩儿,这个投保人笔者总结就是:任性!任性!任性! 2015年4月,高某为自己的车在某财险公司榆中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驾乘险以及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单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保险期间为2015年4月23日0时至2016年4月22日24时。 同年7月9日,高某将该车出租给了陈某自驾游。 7月19日晚上,陈某打电话告知高某,车子在青海某国道行驶底盘刮在石头上,造成车辆损坏,陈某自行将涉事车辆拖回某4S店。 7月20日下午,承保涉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接到车主高某通知后赶往4S店查看受损车辆。 7月30日,保险公司对高某进行了询问,并作出保险事故调查笔录。涉案车辆在某4S店进行修理,修车费合计78500元。 事故发生后,高某未向交警部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