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7日,戴某某驾驶苏F1***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市高新区夏岔村十四组地段时,遇有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亦经该地段,两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景某某跌倒受伤,双方车辆受损。 景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未让标志控制的一方先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情况不够,未能确保安全,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来源:海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