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关于依法驳回“火神山”等63件与疫情相关具有不良影响商标的通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局对第44045053号“火神山”等63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日前,记者也从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对一家帮助企业抢注火神山、雷神山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顶格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