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5〕22号) “ 四、加强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 市县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请公开下列政府信息的,可以依法公开: (一)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二)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三)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四)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五)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