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江西莲花县71岁老人刘志发拿到无罪裁定书。1978年,莲花县法院调查认为,原任县革委会计刘志发监守自盗,贪污公款539.16元判3年。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审,检察院因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撤诉。刘志发称,他要进行索赔。并表示“如果不是误判, 我现在还是县委职员,其他人都退休了,我也应该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