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如果这时你只有一套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是不可以拍卖、变卖的。 但是,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