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赔偿 1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