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各自申请专利的权利,《合同法》第340条中规定了: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但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