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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5.6万次播放2016-06-30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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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观于谦故居有感。 太子朱见深刚刚继位,便下了一道诏书,为于谦平反,并召回了于谦的儿子于冕。到万历年间,懒得出奇的明神宗也对于谦敬仰有加,授予谥号“忠肃”,以肯定他一生的功绩。 其实于谦并不需要皇帝的所谓嘉许,因为这些所谓的天子似乎并没有评价于谦的资格。明英宗之前有过无数的皇帝,在他之后还会有很多,而于谦是独一无二的。 人们不会忘记,正是这个人在危难之际挺身而出,力挽狂澜,保卫京城和大明的半壁江山,拯救了无数平民百姓的生命。 他从小满怀以身许国的志向,经历数十年的磨砺和考验,从一个孤灯下苦读的学子成长为国家的栋梁。 他身居高位,却清廉正直,在他几十年的官场生涯中没有贪过污、受过贿,虽然生活并不宽裕,却从未滥用手中的权力,在贫寒中始终坚持着自己的操守。 他不畏惧困难和风险,在国家最为危难之时挺身而出,承担天下兴亡。 他是光明磊落地走完自己一生的。
 在这个污浊的世界上,能够干干净净度过自己一生的人,是值得钦佩的。 而如果他还能做出一些成就,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这是一个伟大的人。 于谦就是一个这样的人。
 他的伟大不需要任何人去肯定,也不需要任何证明,因为他的一生就如同他的那首诗一样,坦坦荡荡,堪与日月同辉。 石灰吟 千锤百炼出深山, 烈火焚烧若等闲。 粉身碎骨浑不怕, 要留清白在人间! 这正是他一生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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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遗产继承/合同效力/注意义务 #律师 #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 #房屋纠纷 #房产咨询 买受人是否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书》在第三人未参与签订的情况下是否有效并应予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三人虽系的法定继承人,但案涉房屋所对应的被拆迁房屋的动迁材料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由出卖人签署,相应的手续均由出卖人经办,相关材料及合同中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拆迁安置对象及拆迁安置房已备案的买受人为出卖人一人,第三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说明第三人均同意出卖人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买受人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出卖人对案涉房屋具有相应的处分权,且买受人已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超额支付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应当给付出卖人的购房款,出卖人的前妻亦表示同意出卖人出售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已经具备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及过户的条件,买受人亦同意负担案涉房屋登记至其名下的过程中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并且已将尚未支付的购房款汇付至一审法院执行款账户,故《房屋买卖协议书》应当继续履行,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另外,即便出卖人的前妻对出卖人签订协议出售案涉房屋并不知情,但事后对出卖人出售案涉房屋表示同意予以追认,也不影响本案《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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