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眉山的曾先生出差时去会所按摩,500 多元的套餐,页面写的是“芳香”“暖阳”这类养生项目。他喝了酒,按着按着睡着了。惊醒时,技师正在他下体涂抹润滑油做“手推”。他当场制止、报警,技师姜女士给出的解释是:“五百多的套餐里面,本身就包含这项服务。” 这句话听着荒诞,却把问题的要害摆了出来:“套餐包含”不等于“你同意了”。 一个人睡着了,没有点头、没有知情、没有任何清醒状态下的意思表示,套餐里写没写、技师心里怎么默认,都不能替代同意本身。色情服务本身就是法律禁止的,商家把它塞进“养生套餐”里,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约定本身也无效。 但更值得琢磨的是法律定性的走向。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把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改为“他人”,男性在条文上被纳入了保护范围。趁人熟睡、未经同意实施性接触,理论上完全符合“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构成要件。可仁寿警方对技师立案的案由,是涉嫌卖淫,走的是治安处罚框架,而不是刑事强制猥亵。技师那句“套餐里包含”,在办案逻辑里被理解成了“有对价的交易合意”;一个男人在包间里睡着后被侵犯,最后被查的却是“卖淫”。 舆论随后又被赔偿金额带偏:店方提出七八千,曾先生要五到七万,很多人转头说他“维权像做生意”。但调解桌上报价和敲诈是两码事,报价高不高,和技师有没有越界,本来就是两个问题。 睡着的人没有同意。套餐不能替一个人说“可以”。 真正需要被追问的,不是他索赔多少,而是一个人在按摩床上闭上眼睛的时候,法律能不能守住那条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