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解放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勋章。二级解放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6月30日)有功人员的军事荣誉。1955年2月12日由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勋章奖章授予条例》设立,授予对象为担任师级及其相当职务并参加解放战争两年以上且无重大过失的干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后由国家主席授予。 该勋章采用金银镶嵌材质,直径5.2厘米,重40克,中心图案为红星和天安门,象征武装夺取全国胜利。根据《条例》规定,直接领导整师起义的原国民党军队人员也可获此勋章。至1957年停止授予。勋章与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共同构成1955年授勋体系,现役军人佩戴顺序为八一、独立自由、解放勋章。 二级解放勋章授予当时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