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诉讼反赔案件 1.违法/争议情形: 原告在前案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期间,对被告官网52款产品、212条宣传内容取证,主张“未网页展示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即构成虚假宣传,索赔50万元,并同步行政投诉。 原告诉讼中经法院多次释明仍不提交初步证据,不核实公开可查信息,消极举证,不配合涉外送达。 2.法院认定: 本诉:虚假宣传主张无初步证据,被告提交70余份检测、专利、报关材料证明宣传有依据,不构成虚假宣传。 反诉:原告缺乏权利基础与事实依据,结合前案败诉后针对性起诉、消极举证、拒不履行前案义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 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32条、第1165条;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民诉法》诚信原则及虚假宣传司法解释。 4.处理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赔偿被告律师费4万元、翻译费5938.50元、公证认证费欧元1302.55元(合计折合5.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来源:知产宝、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5民初214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