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银行确认“名字叫做沈阳鼎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6月24日以来的知情权诉求获完整答复,本段是银行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10-25修正,2014-03-15施行)第8条义务的体现,同时固定了侵权责任主体全称,为日后起诉确定被告提供直接证据。 2)催收方此前对“是否沈阳鼎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承认、且向我称公司名称“保密”:与银行今日确认的事实相悖,证明催收方对外隐瞒真实主体,违反消保法第8条;不符《民法典》(全国人大,2021-01-01施行)第7条诚信原则;亦不符《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原银监会令2010年第16号,2011-01-13施行)第68条。 3)催收方绕过预留138号码、直接联系我名下130号码:当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2021-11-01施行),违反《民法典》第1034、1035、1038条及《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11-07修正,2017-06-01施行)第41、42条;银行答“我这边不太了解(号码来源)”,未履行核查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169条委托监督责任;非法购买或查询可涉《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之一。 4)我问“合作方违法行为民生银行准备怎样处理”,客服仅答“记录下来、核实催收是否合规”,未正面回应处理方案:投诉处理义务履行存疑;其承诺“3到8个工作日之内有处理结果”,逾期未兑现即违反消保法第39条。 5)本段无辱骂威胁;我表示“给不了结果不会放弃”,系我方权利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软暴力 #违法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