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认为,陈小亮与汪玲均是逝者近亲属,都享有丧葬相关权益;安葬方案产生争议时,不能只看亲属身份,要结合逝者生活轨迹、既定安葬规划、当地习俗和公序良俗综合判定。案涉墓穴是原配夫妻双穴合葬墓,属于陈亮早已确定的安葬安排。陈亮长期在北京居住,没有证据显示他生前另有安葬意愿,汪玲经公告送达,也未提交相关意见。 法院最终判决,汪玲不得阻碍陈小亮领取骨灰,并配合将骨灰安葬至该陵园,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骨灰安葬纠纷属于近亲属之间基于祭奠权、丧葬事务处置权产生的人格利益纠纷。骨灰作为逝者身体权的延伸,承载着亲属的人格利益,近亲属虽均享有权益,但在发生冲突时,不能仅凭身份简单决定安葬方案。骨灰安葬事宜的处理,应当遵循尊重逝者生前意愿、尊重历史安葬规划、维护公序良俗、维系亲属情感利益、兼顾殡葬传统习惯的原则。(编辑:小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