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我问“请问您这边是沈阳鼎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吗”,对方不置可否、反复反问“您是哪位”,最后在我报出姓名后无下文:对已明确指认的公司名称拒绝确认或否认,继续回避主体信息披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10-25修正,2014-03-15施行)第8条知情权;不符《民法典》(全国人大,2021-01-01施行)第7条诚信原则。结合前一段95568录音(银行自认受托方为“鼎圣科技”),本段证明该400号码所属机构拒绝亮明身份。 2)“我们这边属于委托机构,民生银行有很多的委托机构”:自认多层委托链条存在,印证我关于“多家催收轮番自称最终减免”的陈述,属后续主张《民法典》第1169条委托责任与统一认定侵权主体的证据。 3)以“查询持卡人信息”方式要我报姓名:向债务人核对身份本身不违法,但其掌握我的姓名可即时调出账户,再次印证其持有我的个人信息;当时《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施行(2021-11-01施行),信息来源合法性仍受《民法典》第1034、1035、1038条及《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11-07修正,2017-06-01施行)第41、42条约束;若系非法渠道获取,可涉《刑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253条之一。 4)本段无威胁、无虚假诉讼表述、无夜间骚扰(19:21属合理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软暴力 #违法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