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负责人的规定人数 在市场监管实践中,对于集体讨论的负责人出席人数规定一直都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需要单位领导班子超过2/3的人出席;有的则认为,两个以上班子领导人出席即可;还有的则认为出席1位领导班子成员就行。 此外在实践中,还存在错误观点,将执法部门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理解为部门负责人,例如内部的执法大队的负责人,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争议点。 今天看到市监总局的《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法律疑难问题指引(2026年)(征求意见稿)》,确实内容很干货,其中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也很直接,没有留下模糊空间,且规定内容符合目前的行政诉讼司法实践: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包括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出席人数须达到应到会负责人半数以上。出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如实记载讨论的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各方意见及最终处理决定,经出席人员核对签字后归入案卷。」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就是对于部门负责人明确其含义,可以理解为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二个就是对于出席人数的硬性规定: 「“应到会负责人”是指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的总数,而非实际参会人数或部门总人数。 例如:某局领导班子共有5名负责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则“应到会”基数为5,半数以上即为3人。」 以上是我的理解,供参考,也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