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横向垄断协议」处罚定性 1.案情简介: 建设公司在消防协会分会组织下,达成并实施消防安全检测价格横向垄断协议。其 2018 年总销售额约 1 亿元,其中消防检测业务收入 93.9 万元。省市监局按“上一年度销售额 1 亿元”的 1% 罚款 100 万元。建设公司起诉,一审撤销处罚,最高法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设公司诉讼请求。 2.裁判观点: 《反垄断法》中“上一年度销售额”存在多种解释,但基于反垄断立法目的及威慑需要,原则上可解释为经营者全部销售额。 垄断处罚司法审查应把握三层:是否在法定幅度内;是否具有足够威慑以实现预防制止垄断目的;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具体量罚应综合:垄断性质(横向/纵向)、持续时间、市场范围、违法销售额、主观恶意、地位作用、是否没收违法所得、是否主动停止或抗拒查处等。本案按全部销售额 1% 罚款,未没收违法所得虽有瑕疵,但仍在法定幅度内,不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处罚合法合理。【入库编号:2023-13-3-02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