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首违不罚」的「可以」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个入库案例,刚好看到这个观点,所以展开说一下: 在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规定,有的规定是「应当」,有的规定是「可以」。对于「应当」很好理解,就是必须的意思。但是对于「可以」的含义,执法实践中则存在一些错误理解。 比如执法实践中,存在部分观点认为,「可以」就是可以这样做,也可以不这样做,这是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由执法机关自己决定。这个其实就是错误理解法条含义,在这里以行政处罚的「首违不罚」为例: 「首违不罚」的规定是「可以」,这个规定并不代表执法机关就能不认定「首违不罚」。其正确的法律适用就是若不认定,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入库编号2023-12-3-001-004】:如行政相对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市场监管部门仍决定对此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说明不予适用“首违不罚”的正当理由,否则行政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对于上述「可以」的理解,应该是「原则上应该适用,存在例外的应说明理由」。 关于这一点,经营者可以掌握下,便于自己争取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