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办发」文件的效力等级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授权制定的。这类文件的发布主要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由于情况的复杂性,短时间内难以制定行政法规,但又要解决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与行政法规衔接过程中需要采取过渡性执行措施的文件。 二是补充法律的规定。这类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多是针对行政法律实施具体操作的文件。 三是法律未规范但社会发展急需管理所制定的。这类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主要是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必要管理措施的文件。 由于国务院的地位特殊,前两种情况下制定的文件,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第三种情况制定的文件,如果不违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其法律效力虽低于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当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它们相抵触的,应当适用该类文件。」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的判断与适用》,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26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134-1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