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葡萄酒」商标假冒刑事处罚 1.案情简介:2024年11月至2026年1月,张某为牟利购进假冒某品牌葡萄酒,存放于厦门同安区仓库,通过某平台加价销售,销售金额21.12万余元。2026年1月23日,公安机关抓获张某,查扣假冒葡萄酒2413瓶(价值10.93万余元)、标签4080张、手机、电脑等。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向商标权利人赔偿7万元并取得谅解,另退缴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建议若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四万元,可宣告缓刑。 2.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1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退缴等情节,符合缓刑条件。采纳量刑建议,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四万元;扣押的假冒葡萄酒、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26)闽0203刑初282号】